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財務報告準則》(下稱新《財務報告準則》)自2020年3月28日起生效,並自該日起取代第25/2005號行政法規附件二《財務報告準則》(下稱原《財務報告準則》),但不影響過渡規定和特殊情況的適用。
過渡規定是指適用實體可自2022年1月1日起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即適用實體可對自2022年1月1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財務報告方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此前的財務報告可適用原《財務報告準則》。特殊情況是指經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現行《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一-A條(一)項所指的最終母實體,為編製其自2019年度起的會計報表,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