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長官賀一誠3月2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澳門特區政府3月23日接到香港特區政府通知香港將實施一系列新入境措施,據此,澳門特區政府亦作出相應措施配合之。澳門特區政府今日將會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的規定,頒佈有關批示,自3月25日零時起,禁止所有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外國的內地、香港及台灣居民入境本澳。

該批示同時還命令停止澳門國際機場的轉機服務;同時,與過往一樣,該批示規定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衛生局可以豁免特定的人士遵守有關的禁止入境的措施。

他進一步指,結合之前頒布的第72/2020號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從3月25日起,所有外國人及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外國的內地、香港、台灣居民,禁止入境本澳。

此外,衛生局今日還將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發出公告,自3月25日零時起,所有入境前14天內到過香港、台灣的人士,須在衛生當局指定的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
行政長官賀一誠結合本澳系列入境措施和規定,就3月25日起本澳的入境及相關的醫學觀察或檢查措施作出介紹:
1. 澳門居民:可以入境,但是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外國、香港、台灣者,入境後要接受14天指定地點的醫學觀察;
2. 外國人:禁止入境;
3. 內地、香港、台灣居民: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外國,禁止入境;
4. 內地、香港、台灣居民: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香港、台灣,可以入境,但是入境後要接受14天指定地點的醫學觀察;
5. 內地、香港、台灣居民:入境前14天內未曾到過外國、香港、台灣,可以入境,但是如來自新冠肺炎高發地區,入境後須接受醫學檢查;
6. 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湖北省的非澳門居民,或曾經到過內地的外僱,在取得沒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生證明後,方可入境。
2. 外國人:禁止入境;
3. 內地、香港、台灣居民: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外國,禁止入境;
4. 內地、香港、台灣居民: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香港、台灣,可以入境,但是入境後要接受14天指定地點的醫學觀察;
5. 內地、香港、台灣居民:入境前14天內未曾到過外國、香港、台灣,可以入境,但是如來自新冠肺炎高發地區,入境後須接受醫學檢查;
6. 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湖北省的非澳門居民,或曾經到過內地的外僱,在取得沒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生證明後,方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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