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計署公佈《歷年審計報告的跟進》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對1999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間公佈的所有專項及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進行全面的評估,按高、中、低風險進行評級,在131個高及中風險的審計發現中,重點跟進26個項目,涉及9份審計報告,跟進工作的目標是探討審計對象是否已制訂措施,對問題作出改善,促使其完善工作中的不足之處,以提升相關工作效益及確保善用公帑。此外,跟進交通事務局就巴士公司支付的服務費所進行的“排查”工作,以確保該局已履行了監督責任,保障公帑開支正確無誤,以及政府的合法權益。
是次跟進審計的項目包括: 《澳門保安部隊工作人員的出勤及其監管》(2004年4月)、《政府出版物的管理》(2008年12月)、《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員福利及出外公幹的制度和管理》(2010年10月)、《民政總署的綠化工作》(2010年11月)、《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2012年6月)、《持續進修發展計劃》(2012年11月)、《交通違例檢控工具的使用及監管》(2014年2月)、《澳門大學員工宿舍制度、於珠海設立研究院、籌備發展基金》(2015年2月)、《對私立學校財政資助的監察》(2015年11月),以及《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2013年5月)中的巴士“排查”結果。
審計報告指出,在《政府出版物的管理》公佈之後,負責相關工作的文化局並未積極跟進,包括沒有制訂完整的成文指引、對於書刊印製數量過多、沒有對庫存書刊訂定處理方法、場刊成本差距大、庫存管理工作不足等一系列問題,相關審計工作完成已逾10年,文化局都沒有制訂正式的事後評估程序,直至今次審計跟進工作基本完成後,文化局才制訂了指引,改善效果並不理想。
關於《對私立學校財政資助的監察》,報告披露教青局在核准2016/2017學年和2017/2018學年度帳目時,當中5項補充資料仍以雜費收入、其他收入的方式表示,無法辨別其收費性質。但學校督導只透過電話以口頭方式向學校了解,沒有按教青局的既定程序,索取進一步的文件作審查,反映改善機制沒有被全面貫徹執行、改善情況未如理想。至於2015年審計報告所指的26項應免除費用的退款,教青局表示已完成處理3項退款,其餘23項未能完全退回的原因,是因部分人士已無法聯絡、部分聯絡後未有領取或表示不領取,但局方已明確要求學校有關款項不得作為收入。然而,審計署注意到教青局並沒有跟進其他沒列入當年審計範圍的學年,檢視有否出現違規收費且應退回的情況,難以確保其他學年的收費妥當,反映教青局對退款問題的跟進不夠全面。
在跟進《澳門保安部隊工作人員的出勤及其監管》的過程中,審計報告指出監管工作人員的上下班記錄不夠完善,治安警察局已採用了電子化的考勤系統來記錄人員的出勤時間,而系統內的記錄亦能全面反映文職工作的軍事化人員及文職人員的出勤情況,同時,部門所採用的監管措施亦能有效地監管上述工作人員的出勤,但仍存在對部分人員豁免執行考勤措施。報告亦詳細跟進軍事化人員每周法定工作時數不足的問題,對於安排從事文職工作的軍事化人員,於每周正常36小時辦公時間外執行8小時的恆常補充性工作,經了解有關的執行措施及審閱相關文件後,核實治安警察局並未能確保所有人員皆滿足每周固定提供44小時或以上工作的法定要求。因此,治安警察局只是制訂了部分改善措施,未能全面改善2004年審計報告所發現的問題。
關於《澳門大學員工宿舍制度、於珠海設立研究院、籌備發展基金》的跟進,澳大雖然已把員工宿舍制度規章於《公報》刊登,但澳大仍認為《人事規章》不對外產生效力,因而沒有刊登《公報》。反映澳大未有就相關問題制訂全面有效的改善措施。
關於《交通違例檢控工具的使用及監管》的跟進,審計署檢查了告票管理機制,發現現時告票基本上是通過電子抄牌機發出及自動記入系統,不會出現遺失告票的情況。至於屬極少數的傳統手抄告票,治安警察局雖然每月均會對各執法單位的使用告票情況作出記錄及統計,但卻未能確保已派發但未使用的告票沒有遺失。由此可見,雖然治安警察局對告票的管理機制問題基本上已作出了改善,但改善結果仍存在瑕疵。
關於《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員福利及出外公幹的制度和管理》的跟進,澳廣視自2011年12月開始,日常管理改由執行委員會負責,代替了過往由常務董事負責的形式。而對於執行委員會成員的醫療福利,澳廣視於2011年6月已進行修改,調整為與其他澳廣視員工一致。因此,澳廣視已對相關審計發現作出改善。
審計報告又重點跟進交通事務局就巴士公司支付的服務費所進行的“排查”工作,確認該局已於2014年12月至2015年中下旬分段完成相關巴士服務費的“排查”,並執行追回多支付予巴士公司A及巴士公司B的公帑。但涉及巴士公司C的錯誤支付班次服務費,因巴士公司C在2013年10月已申請破產,交通事務局在時間上無法及時在債權人可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提出有關債權,但其後亦沒有就追回債權諮詢法律意見或尋求可行性補救工作,使債權得不到保障。因此,交通事務局就巴士公司支付的服務費所進行的“排查”工作存在不足之處。
此外,審計報告提及將會對《民政總署的綠化工作》、《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等三個項目另外進行獨立跟進,主要是因為這些項目改善結果相當不理想,需要更多篇幅深入探討。
審計署透過綜合評論指出,審計署對公共部門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工作,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確保各部門能善用政府資源,並按部門本身職能有效率地落實各項與社會、民生息息相關的工作。要達致上述目的,各公共部門積極配合、及時跟進,主動全面改善審計查出的問題,實在至為重要。透過適時檢視審計對象就同一問題的工作近況,可揭示錯而不改、避重就輕、敷衍了事,以及採取「選擇性改善」等不良傾向。
報告強調公共資源得來不易,任何公務人員都要珍惜公帑,致力在日常工作中想方設法令資源用得其所,杜絕浪費。是次跟進審計對象改善情況的結果顯示不少部門對以往報告所指出的問題掉以輕心、不予重視,令自身的工作範疇長期存在錯誤或漏洞而不積極解決,特別是涉及民生服務的部門,若工作處理不好,或因檢討不夠深刻而一錯再錯,不單影響公帑的運用效益,影響政府形象,甚至會危及市民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個別部門對落實政策的工作計劃毫無預算,任由績效不彰或因發放資助而引致的風險視為常態,既不會主動檢討和交代情況,亦不肯利用既有的制度杜絕問題,致令審計報告正式提出的改善建議落實無期,相關部門長期在同一類問題上進退失據、自欺欺人,耽誤了完善自身工作和謀求穩步發展的時間。
經過今次對歷年報告的跟進審計,各部門理應明白審計監督絕對不會鬆懈,不正視問題並不代表事情會自動完結。審計只是手段,改進才是目的,公共部門必須適時跟進審計報告所揭示的問題及提出的建議,務求盡快改善,以達致善用政府資源,更重要是讓廣大居民切實感受到特區政府施政為民、不斷進步的理念與成果。
審計署於2012年6月公佈《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審計報告,對資助審批、發放及跟進監督方面的審計發現提出了審計意見及建議,是次審計選取當中與監督方面有關的審計發現作出跟進,包括“對受資助者提交活動報告義務的監督及對違反者的處分”及“資助款項發放後的跟進和監督”。
由於澳門基金會每年向社團發放的資助款項由2012年的8.55億澳門元上升至2018年的22.22億澳門元,上升幅度顯著,而資助款項是否運用得宜需視乎基金會是否執行嚴謹的監督。因此審計署立項跟進上述報告的兩項審計發現之改善情況,探討基金會訂立的相應措施能否有效監督資助款的運用,以確保資助款使用得宜。在剛公佈的《跟進歷年審計報告-澳門基金會對社團的資助發放》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中,審計署深入探討基金會對社團資助款項監督工作的改善情況,結果顯示由2012年6月公佈審計報告截至2018年12月,相關工作的改善情況未如理想。
審計結果指出,澳門基金會在2014年加入的聽證程序並不完善,其工作人員在執行上具有自由裁量空間。2015年至2018年每年約兩成的受資助者沒有按時提交報告,4年逾期個案合共有788宗,涉及金額高達20.91億澳門元,即使部分資助的逾期提交報告天數顯著,但澳門基金會極少開展聽證程序,而且對全部逾期個案均沒有依例作出處罰。此外,審計署跟進發現一些受資助者持續性逾期提交報告,基金會不但多年不開展聽證及後續處理程序,還繼續批出新的資助及發出已批的資助款項,令《資助審批內部條例》所訂的跟進及處罰機制形同虛設。即使在2018年6月加入分期發放的限制,僅暫緩新項目資助款的發放時間,並未能產生懲處或阻嚇的作用,難以促使受資助者按規定及時提交報告。
在「資助款項發放後的跟進和監督」方面,基金會於2012年6月回應審計報告,曾表示只有嚴格的審計,才能保證受資助者所提交報告之真實性。是次審計跟進時,基金會表示由於仍在研究制訂相關的審計標準,故自2012年6月審計報告公佈後至2019年8月,仍沒有聘請核數師對受資助活動的帳目進行審計。基金會表示在2015年6月通過另外兩項監管措施取代,分別是鼓勵獲大額資助者自行聘請核數師進行審計及抽查獲小額資助者的收支單據。
與此同時,基金會從2015年6月鼓勵受資助者自行聘請核數師進行審計,由受資助者自行決定是否聘請核數師進行核查,並由基金會資助全額或部分服務費用。有關做法存在關鍵缺陷,包括:無法讓受資助者意識到其提交的財務資料有機會接受審查,促使其必須完整及如實填報;因屬鼓勵性質不具約束性,故最近4年受資助者配合程度不高,每年提交比率約只有6%至12%;屬於審計而能提供高水平審計保證的報告數量甚少,更只有1.6%;其他報告的服務形式五花八門,如代編服務及由受資助者與核數師協商的商定程序,難以確保工作質素及充足程度能夠提供到高水平審計保證。在外部審計工作執行情況未如理想的情況下,負責跟進大額資助項目的合作處查核收入與開支所安排的工作,存在審查比率低而且不全面的問題,同時,遠遠達不到嚴格審計的效果。
澳門基金會於書面回應中表示,2012年審計報告公佈後,已採取多項跟進措施,而根據2015年至2018年的數據可見,及時提交報告者(78.2%)和逾期未超過30日者(14.2%)達到了92.4%,嚴重不履行承諾者只是極少數,故認為履行提交報告的情況已有很大改觀。就上述回應內容,審計署在綜合評論指出澳門基金會把“逾期未超過30日”與“及時提交報告者”歸類為一起統計,從而得出九成多的受資助者已配合基金會的工作,其計算方式及判斷並不恰當。根據審計結果所反映,在2015年至2018年間,每年仍存在兩成多的受資助者逾期提交報告,逾期個案總數量達788宗,涉及金額達20.91億澳門元,甚至有些個案的逾期天數超過兩年。是次跟進工作的目標是協助審計對象查找不足,認清過去已經過審計而未能全面改善的問題,基於善用公帑的原則,基金會應逐項檢視相關問題,不應該視有關問題已大為改善。為妥善處理上述存在多年的問題,澳門基金會必須以認真及負責任的態度加以改善,以確保每年數以十億計的資助款項得到妥善的監督及運用。
審計署於2012年11月公佈的《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審計報告,指出四項與課程監察工作有關的審計發現,包括:教育暨青年局未有貫徹執行對參與《計劃》機構的巡查機制,令監察工作未能達致預期目的;對保證金制度未作出有效監管;對於“後備報名方案”防止盜用他人資料未有建立機制;存在導師報讀自己任教課程的情況。由於《計劃》持續推行,且涉及大量公帑,截至2018年12月31日總金額已達17.8億澳門元,而且範圍將會更廣更多,因此審計署立項跟進當年四項審計發現的改善情況,以探討教青局是否已對課程的監察工作有所改善,保障課程質量及公帑用得其所。審計結果顯示,四項需跟進的問題中,仍有三項在不同方面存在不足。審計署公佈《跟進歷年審計報告-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具體說明有關問題。
審查發現教青局計算2019年1月的評級結果因人為疏忽引致計算錯誤,令部分機構的評級出錯,影響機構下一季課程的巡查次數。此外,教青局在巡查安排上,在2019年2月至4月期間有開辦課程的機構共292個,但僅有49個符合指引要求的巡查次數,而有196個機構更未被巡查,有關執行情況明顯不理想,對於實地巡查的監察上明顯存在不足。
在巡查工作的執行方面,審查共379份“筆錄表”中,有6份存在錯誤填寫資料的情況,而其他方面則未有發現存在問題。教青局在實地巡查時,已按既定程式執行資料收集工作,情況較過往有所改善。
教青局在審閱“筆錄表”的工作未有作出改善。在379份“筆錄表”中,抽查發現90份存在明顯違規情況,與教青局的複核結果並不相同,這反映教青局人員有部分未有按照指引執行複核工作。此外,教青局在欠缺學員身份資料的情況下,難以核實出席表內學員本人有按身份證式樣簽署,或是否存在他人冒簽的情況,由此可見,有關核實簽署的措施設置,效果存疑。在核實導師身份方面,審查發現仍存在導師未有按身份證式樣簽署的情況,但教青局未有發現。倘若有其他人在“筆錄表”及“出席表”簽署了原申報導師的名字,按現時的審查方法,教青局人員亦不會對該導師簽名產生懷疑而進行核實,因此,現時核實機制的效果並不理想。
關於後備報名方案,教青局推出插卡報讀方式,旨在遏制不法人士偽造報讀者資料以騙取政府資助的情況。而後備報名方案,是在特定情況下作為插卡報讀的替代方案。然而,由於教青局並未就後備方案的使用制定管理及監察措施,造成現時有機構恆常使用後備方案,但局方並不知悉有關存在,亦未有作出跟進的情況。至於教青局對後備方案的監察,教青局雖然自2019年2月起改為以風險導向作抽樣,然而,審查發現某機構存在報讀不同課程,但卻為82人次(涉及學員47人及課程43個)使用相同電話號碼為學員登錄於教青局的《計劃》的報讀系統中。由於電話抽訪的監察工作是根據機構在使用後備報名方案時所輸入的電話號碼聯絡學員,因此機構所登錄的電話號碼是否屬學員本人確實存疑。
審查發現仍有接近三成人次學員,因機構未能於課程完結後7日內上傳出席資料而導致保證金款項被凍結,未能讓市民及時使用;而教青局核實學員出席率的抽查比例過低,導致監管機構填報資料真確性的力度不足,反映局方的改善措施未如理想。
教青局於2013年1月改善其系統,系統可自動對比找出導師有否報讀自己任教的課程,因此,相關審計發現已得到改善。
審計署在綜合評論指出,在當年的審計期間,教青局由2011 年 7 月推出《計劃》至 2012 年 6 月所支付的金額約為 1.5億澳門元,之後經過三期的變化,截至2018年12月31日,相關總金額已達17.8億澳門元,由於涉及大量公帑,因此完善的執行及監管工作,對《計劃》的成效至為重要。目前,在監管上,教青局透過評級及巡查來監察機構舉辦的課程是否符合申辦要求,但是次跟進審計發現這些監管措施罰則設置過於寬鬆,最終達不到改善結果,影響《計劃》的成效。
值得留意的是,教青局面對審計監督時,總是強調巡查人手不足,故未能貫徹落實監督責任,但多年來《計劃》的規模卻有增無減,甚至在外地不斷擴展,在無法確保制度健全和妥善執行監督工作的情況下不斷擴張覆蓋範圍,人手不足的說法即顯得自相矛盾。另一方面,自《計劃》推出以來,不斷有教育機構以違規經營、冒簽或偽造文件、詐騙等方式以身試法,因情節嚴重要由司法機關跟進的也有數十宗,不但反映《計劃》的執行過程存在漏洞,更顯示這種大灑金錢、遍地開花的使用公帑方式有其不足之處,持續令心存僥倖的教育機構鋌而走險,儘管教青局曾公開強調嚴重違規的比例不高,但立意良好的進修補助衍生出犯罪問題,始終不是政府及公眾願意見到的結果,而且這些案件也會加重教青局及司法機關的工作負擔,消耗寶貴的資源,這一系列問題伴隨《計劃》的出現而產生,教青局是不能不正視的。
綜觀今次跟進審計,教青局在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的力度不夠,效力不彰,但數以億計的公帑卻持續花費,反映相關工作的管理與執行欠缺積極而有效的檢查機制,有必要進行深入整改,再決定日後如何更好地推行《計劃》。
審計署於2010年11月公佈的《民政總署的綠化工作》審計報告,對市政署(前“民政總署”)綠化工作不同方面的審計發現提出意見及建議,為探討相關工作在審計後的改善情況,審計署選取與樹木護理工作相關的三項審計發現作出跟進,包括“「樹木管理維護系統」的建立及應用”、“樹木巡查機制”、“保護樹木工作的受托管理責任”,結果顯示,三項需跟進的審計發現仍存在不同方面的不足之處,審計署在剛公佈的《跟進歷年審計報告-民政總署的綠化工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內詳述市政署歷經多年仍然未有全面改善的問題。
審計報告指出,市政署於2003年開始研發相關樹木管理系統,目標將全澳樹木資料輸入系統,做到一樹一記錄,有關工作之目的是透過記錄每株樹木的種類、高度、胸徑、種植地點等資料,以幫助制定樹木護理的日常方案及未來策略。然而,在2010年審計時,全澳約488,364株樹木當中,只有21,000多株記錄於系統,未能達致部門設定的目標。在2019年的跟進審計中,全澳約647,319株樹木當中,只有24,098株透過樹木管理系統記錄每株樹木資料,其餘所有樹木均沒有記錄每株樹木資料,當中更包括約79,451株與人密切相關的路旁斜坡樹木,反映市政署仍未能達致當初的設定,透過記錄每株樹木資料,以幫助制定樹木護理的日常方案及未來策略之目的。
在樹木巡查機制方面,2010年審計報告指出,市政署前線樹木護理人員缺乏專業培訓,樹木巡查工作欠缺適當規範,在當時的巡查機制下,難以有效避免因樹木健康問題而導致塌樹的情況。在2019年再度審計時,市政署在樹木巡查機制的規範設定及實際執行上,仍然存在問題。
在規範設定上,市政署對於約79,451株與人密切相關的路旁斜坡樹木,採用樹群方式巡查,即從一定距離對某範圍樹木作目測觀察;對於24,098株主要屬與人密切相關的平面地形樹木,則採用較詳細的單株方式巡查,即近距離對每株樹木逐一檢查。然而,與人密切相關的路旁斜坡樹木對比平面地形樹木而言,更容易出現水土流失而導致塌樹的風險,但市政署對於有關樹木反而沒有採用較詳細的單株方式巡查,其護理模式較平面地形樹木更為粗疏,在此情況下,將難以管控相關樹木對公眾安全構成的風險,無法有效避免相關樹木因健康問題而導致塌樹的情況。
在實際執行上,對於24,098株主要屬於與人密切相關的平面地形樹木,雖然市政署已規定對有關樹木每年至少巡查一次,但審查發現當中7,894株樹木在2014至2018年共5年間,沒有達到相關巡查目標,反映市政署未能嚴格按照既定目標執行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如出現嚴重災害導致個別年份未能達標,有關因素尚可理解,但審計結果顯示未能達標的情況已持續出現一段長時間,並非個別事件,亦與颱風等因素無關,因此促請市政署正視有關問題,以確保所制定的巡查機制得以貫徹執行。
關於保護樹木工作的受托管理責任,2010年審計報告指出的主要問題,在於市政署對保護古樹名木所制定的措施實效不足,除了放置名牌外,實際上未有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審計署在跟進中確認市政署已從法例層面加強對古樹名木的規範,但在實務護理工作上,審查發現在490株屬市政署管理的法定古樹名木當中,有50株古樹名木在2014至2018年共5年間,未能按照市政署規定的目標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反映市政署仍未能有效確保對古樹名木作出妥善護理,既難以有效避免古樹名木出現塌樹事故,更無法確保相關文化遺產得到妥善保護,難以弘揚及傳承古樹名木所特有的文化及生態價值,因此有關審計發現的改善情況並不理想。
審計署在綜合評論指出,儘管市政署在2010年相關審計報告發表之後,對樹木護理工作推行了一些改善措施,但從是次跟進審計反映,在樹木資料記錄、巡查機制的規範及實際執行等方面皆存在不足。以樹木資料的記錄為例,市政署當初為制定樹木護理的日常方案及未來策略,設定為全澳每株樹木進行記錄的目標。在工作過程中,市政署由於樹木管理系統難以記錄位於斜坡地形的樹木資料,因此大幅降低需記錄資料的樹木數量,只記錄位於平面地形的樹木資料,並視為已完成相關工作。從有關情況反映,市政署在改善問題上只流於形式,並非以目的為本來制定改善措施。
市政署只著重對平面地形容易檢查的樹木進行護理,忽視數量多或難以前往檢查的斜坡樹木,無論其樹木資料的掌握或巡查機制的設定均相對薄弱,對行人構成潛在風險,也因為這種捨難取易的工作方式,令其無法貫徹既定的工作目標。
經過是次跟進審計,市政署必須正視存在多年的問題,深刻檢討各項措施,摒除捨難取易的作風,從根本出發改善問題,以提高樹木保護工作的效益,保護珍貴的環境資源,更重要的是保障居民生命安全。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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