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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 星期三

個資辦公佈三份許可

不少公共及私人實體自2020年1月起因實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防控措施而收集與處理員工、訪客等進出場所人士的個人資料。相關的個人資料處理受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部分情況下負責實體須依法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作出通知。
在該許可的指定範圍內,各公共及私人實體處理個人資料時,可獲豁免履行通知義務。如涉及個人資料處理的轉移,則可透過簡易方式履行通知義務,相關表格可於個資辦網頁www.gpdp.gov.mo供下載。
個資辦考慮到上述疫情防控工作的廣泛性及基於便捷、經濟和有效原則。

2020年4月10日 星期五

保障學童個資 籲慎用視像軟件和學習平台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注意到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疫情發展,本澳不少非高等教育以至高等院校均有安排學生在家學習的相應方案,當中,不少涉及使用視像軟件或網上學習平台進行教學。
考慮到使用互聯網進行交流或學習可能涉及的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個資辦今日(10日)發出“進行網上教學時保障學童個人資料的建議”,期望學校、家長以至學生本身,注意保護個人資料和私人生活,以免洩露學童私隱。

2019年8月2日 星期五

個資辦持續打擊擾民式美容推銷電話

就近年一直困擾澳門市民的美容業電話推銷問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繼續接獲多宗投訴與舉報。不少市民希望能夠通過不同方式協助個資辦依法打擊有關不法行為。今年截至7月底,個資辦已因應有關投訴及舉報開立調查卷宗接近四十個。

2019年4月17日 星期三

澳門的士車廂內不得自行裝設錄音錄像系統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發布資料,解釋了在附近的出租車車廂內安裝錄音和錄像系統的情況,在即將出台的“輕型出租車客運法”(俗稱的士法)中,只允許運輸局依法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錄音和錄像系統。作為負責處理個人數據的實體,它負責相關數據的安全。非法處理相關信息的任何其他人可構成法律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資本法”)中提及的行政違法或犯罪。
根據“個資法”,的士司機和執照持有人(俗稱“司機”和“車主”)不得在現在或的士法生效後在的士車廂內安裝錄音和錄像系統。相關信息是指“個人資本法”第7條中提到的敏感信息。原則上,未經我們辦公室許可,未經法律許可,禁止收集和處理信息。任何非法安裝錄音和錄像系統以收集敏感信息的人都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本法”的刑事犯罪。如果他沒有根據特別法律判處較重的刑罰,根據該法第37條,他可能被判處最高兩年的監禁或240天的罰款。如果有關人員進一步違反保密義務並將信息放在互聯網上傳播,他可能會根據該法第41條受到最多三項處罰。多年的監禁或360天的罰款。
目前,出於交通安全的原因,一些的士司機安裝了通常稱為行車記錄儀的設備,雖然仍存在爭議,但原則上,它只能作為個人用途來保障其合法權益,就像私人一樣。車輛,不能在互聯網上傳播。否則,由於違反“個資法”,也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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