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請求就特區政府在執行海一居所處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的過程中因不合理阻礙其完成土地利用並最終導致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而對其造成的損害(包括總額達5,441,769,760.47澳門元的現有損失,總額達18,476,801,194.92澳門元的未來收益損失,總額達1,435,114,246.52澳門元的喪失機會損失,以及金額為1.00澳門元的精神損失)獲得賠償,又或判處被告將P地段的土地重新判給予原告,以便完成相關的工程。
被告作出答辯,提出了賠償請求的時效已完成、原告已放棄其求償權、各項訴因之間存在互不相容的情況以及所使用的訴訟方式不恰當等多項抗辯理由。其中,在原告已放棄其求償權方面,被告指出,原告為取得利用期的延期以及發出直到批給期間屆滿之日為止的工程准照,曾於2014年8月4日作出過一項放棄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要任何賠償或補償的聲明,被告稱由於這一聲明是有效地作出,因此排除了原告向其要求賠償的可能性,從而必須駁回其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