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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日 星期四

保利達就土地被收回向政府求償被判敗訴


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向行政法院提起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請求就特區政府在執行海一居所處土地的租賃批給合同的過程中因不合理阻礙其完成土地利用並最終導致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而對其造成的損害(包括總額達5,441,769,760.47澳門元的現有損失,總額達18,476,801,194.92澳門元的未來收益損失,總額達1,435,114,246.52澳門元的喪失機會損失,以及金額為1.00澳門元的精神損失)獲得賠償,又或判處被告將P地段的土地重新判給予原告,以便完成相關的工程。
被告作出答辯,提出了賠償請求的時效已完成、原告已放棄其求償權、各項訴因之間存在互不相容的情況以及所使用的訴訟方式不恰當等多項抗辯理由。其中,在原告已放棄其求償權方面,被告指出,原告為取得利用期的延期以及發出直到批給期間屆滿之日為止的工程准照,曾於2014年8月4日作出過一項放棄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索要任何賠償或補償的聲明,被告稱由於這一聲明是有效地作出,因此排除了原告向其要求賠償的可能性,從而必須駁回其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2019年8月11日 星期日

海一居購買置換房申請本周五截止

根據第8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符合條件申請購買置換房的原“海一居”預約買受人須於八月十六日(星期五)或之前遞交申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都更公司”)提醒未提交申請的預約買受人把握時間並須於期限內辦理,否則將喪失購買置換房的資格。
有關接收購買置換房申請的工作正有序進行。截至八月九日,尚未提出申請的合資格單位有265個。按法例規定,購買置換房申請的截止日期為八月十六日,有意申請的預約買受人須於期限內,親臨位於黑沙環新街的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地下B區專門櫃台遞交申請,大樓辦公時間為早上九時至下午六時,中午不休息。
截至八月九日,都更公司共收到1887份申請。同時,都更公司提醒已遞交申請但須補交文件的預約買受人亦須於限期內交齊文件,否則將影響購買置換房的資格。而申請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都更公司將書面回覆申請人。
有關申請購買置換房之查詢,可瀏覽專題網頁www.csraem.gov.mo/mru/,致電查詢專線8296 9055,亦可親臨設於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的查詢櫃位。

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海一居未辦理樓花物業登記者申請置換房的問題

按照第8/2019號法律《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第12條第2款的規定,受土地臨時批給失效影響的在建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只要預約取得的行為已按照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物業登記,則可按該法律的規定購買置換房。由此可見,受土地批給失效影響的樓花購買者,只有在樓花預約買賣合同已經辦理物業登記的前提下,才具有申請購買置換房的條件。

2019年7月28日 星期日

關於原“海一居”申請購買置換房的安排

符合條件的原澳門半島黑沙環新填海區“P”地段建築項目(原“海一居”)屬居住用途的在建獨立單位預約買受人,以及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人士,倘於第一階段(2019年6月17日至7月26日)尚未曾提交申請,可於第二階段(2019年7月29日至8月16日)親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辦理申請或預約申請時間。

2019年4月9日 星期二

行政法院駁回了部分“海一居”預訂買方向澳門特區提出的賠償要求


2017年,部分“海藝居”預訂買家向行政法院起訴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 他們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房產價格的損失和購買和出售建築物的印花稅,以及從傳票日算起的法定利息,並對被告人施加所有 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在法院審理後,行政法院於2019年4月9日作出判決。根據既定事實,它認為由於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的索賠無法成立。在此基礎上,原告的訴訟理由被裁定為無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被告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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