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為積極發展特色金融業,推動金融租賃業務發展,制定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和融資租賃稅收優惠制度。這兩項法律已於4月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它們將於4月9日生效。它們將有助於滿足金融租賃業的發展需求,提升澳門在金融租賃行業市場的競爭力,吸引融資租賃公司落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
根據新修訂的第6/2019號法律,特別行政區政府適度放寬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要求。在許可類型方面,融資租賃公司被重新定義為非信貸金融機構,不適用於信貸機構金融系統法律制度的規定,如資本充足率和對風險敞口的限制。單一客戶,使金融租賃業務的監管更適合實際發展需要;在公司形式方面,融資租賃公司可以使用股份。建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提供公司形式的靈活性。此外,融資租賃公司的資本金要求已從3000萬澳門元減少到1000萬澳門元。通過降入門金額,滿足要求的參與者進入市場是方便的。融資租賃公司只需要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新法律還允許獲准在澳門經營的銀行或金融租賃公司在事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出書面通知後,成立獨資持有及管理個別融資租賃項目的融資租賃項目附屬公司,以方便銀行和金融租賃公司的相關業務運營。
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
第7/2019號法,“融資租賃稅收優惠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印花稅和補充所得稅。關於印花稅,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或融資租賃項目的子公司,增加或增加資本,資本貨物(不包括房地產)的融資租賃合同,與金融有關的利息和佣金租賃活動免徵印花稅;此外,融資租賃公司以付費方式為自己的辦公室使用獲得特殊目的。房地產免徵轉讓印花稅。每家融資租賃公司只能豁免一個房地產,最高限額為澳門50萬元。如果豁免在購置房地產後五年內轉移或用於其他目的,則應免除豁免稅。
就補充稅而言,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最高更替和貼現率作為稅費減免應增加至三倍;經營性融資租賃企業的壞賬準備金,作為經營費用,可以作為稅費減免,最高金額可以增加到應收賬款總額的10%;經營融資租賃企業取得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入予以適用。收入補充稅率的百分之五,並免除對其獲得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入徵收的附加稅,並在國外繳納稅款。融資租賃業務收益的稅收優惠也適用於分配給股東的股息。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而製定的法案
隨著兩項法案的製定,香港特區政府同時更新了《開設融資租賃公司的牌照申請指南》。未來,香港特區政府將為政府部門及業界舉辦講座,邀請內地有關協會及融資租賃業訪澳,並組織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團,向澳大利亞大陸及大灣市推廣澳洲,希望通過一些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金融租賃行業的新政策和稅收優惠吸引了來自內地的強大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落戶澳門,促進金融租賃業的健康發展,拓寬發展空間。